奥古斯丁曾说过,“时间是什么?如果无人问我则我知道,如果我欲向发问者说明则我不知道”。同样,尽管学了七年的法学,我也会说:“法律是什么?如果无人问我则我知道,如果我欲向发问者说明则我不知道。”自苏格拉底以降,西方法学界诞生了无数伟大的法律思想家,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西塞罗、奥斯丁、萨维尼、哈特、霍姆斯等,无一不是时代的骄子,学界的巨擘。他们毕其一生都在探索法律的奥秘,并对法律是什么做出了自己的回答。博登海默认为,法律是正义与秩序的结合体。如果单纯的追求正义,很可能会出现埃里克森所言 “法律更多、秩序更少的世界”。如今我已经成为一名光荣的基层法官,通过日常工作我对基层法官应该如何在正义与秩序之间寻求平衡有了更深的认识。作为一名基层法官,其职责不仅仅是依据法律确定权利义务关系,而是化解纠纷,后一点在很多案件中往往更为重要。 一、法律需要灵活适用
法律是抽象的,是“纸上的法律”,法官的重要价值就在于把“纸上的法律”通过案件审理,变成“活的法律”,这对法官的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一方面,法官要有职业化的一面,要熟悉法律法规,这样才不至于出现违背立法本意的判决;另一方面,法官也要有大众化的一面,要熟悉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了解社情民意和社会基本的价值判断,这样才不至于出现违背社会常理的判决,一个好的法官必然要体现出职业化与大众化的高度结合。
二、法律不是万能的
现如今,我国法律越来越完善。但是法律毕竟不是万能的,法律本身的作用是有限的。法律是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人们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违反了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罚。法律的原则是:法无明确禁止即可行。或者说法律条文中没有明确规定不能做的都可以做,都不犯法。但是,法律不能穷尽列举所有社会行为,人们的行为是千奇百怪的,都是以个性、个别的形式发生,而法律总是进行一般的概括。特别是基层法官要审理很多农村、偏远山区、少数民族案件,这些案件中往往涉及一系列的乡规民约、风俗习惯,还参杂着很多乡土情结,如果一味的强调法律的作用,其结果很可能适得其反,造成“秋菊式的困惑”。
三、法律是调解的标杆
基层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中,特别重视调解的作用。特别是响应国家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号召,各级法院都存在一个调解率的硬性指标。导致一些基层法官,为了促成调解的达成偏离了法律的轨道。一方面,不遵守调解程序;另一方面,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事实上,我国《民事诉讼法》、《婚姻法》、《调解法》等一系列的法律,都注明了要依法调解。调解一定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任何违法调解都是法律所禁止的。
无论是古代先哲提出了多少个法律的概念,亦或是教科书上对法律作出了多么明确的解释。都不是基层法官所需要的,基层法官需要的胸怀爱民之心,用服务的眼光去看待法律,用真诚的行动去践行法律。只有这样,一个有序的法治社会才会最终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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