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路线之于法官

  发布时间:2014-04-17 16:48:19


    记得在初中的思想政治课上,思政老师给我上了第一堂法律课,在课上第一次学习到了一些简单的法律常识,知道了“公民”、“权利与义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知道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刑事责任年龄”,知道了法律对公民特别是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在字里行间中真切感受到了法律“慈母般的眼光”,让我感觉法律就是我的保护神,法律就是我需要敬畏、必须遵守和能够依靠的对象。怀着这种信任,充满了对法律的向往。

    正是怀着对法律的这种向往,让我在大学时选择了法学这门专业,并一路荆棘,过关斩将,获得法学学位,通过司法考试,直到考进法院,到了乡镇派出法庭,开启我的法律职业生涯。

    在进入法院工作之前,我对于法院以及法官这个职业的认识,大部分都来自影视剧作品,比如TVB的律政剧以及相关的电影。在这些影视作品中,法院是一个严肃威严的地方,法官是一个备受尊敬和充满权威的职业。在银屏里,每个诉讼参与人以及旁听大众都小心翼翼的遵守着庭审秩序,审判过程也充满了宗教般仪式感,每个人都认真的扮演好自己的角色,法官的裁判能够得到尊重和严格执行,司法权威彰显于诉讼的每个阶段。但是,进入法院后,经过这一段时间的工作实践和学习,认识到现实中法治事业的“路漫漫其修远”,认识到审判工作中的种种矛盾,这种冰冷现实和象牙塔中美好想象的对比落差,让人倍感使命的艰巨。虽然经过这么多年的普法宣传,整个社会的法治意识也渐渐萌发,但是司法权威并没有很好的树立。司法的现状,距离在全社会中树立崇高的司法权威的目标还很远,要让整个社会形成对法官的裁判“严格的执行,自由的批判”的认识,不仅要有强制力的执法后盾,更需要一个知法、守法、护法的社会环境。法律的实施不仅是法律职业者的工作,也需全社会各方面的合力,各自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形成遵法、守法、依法办事的默契。而要达到这种默契,让全社会信仰法律,反过来也跟法官的工作息息相关。

    首先,法官在思想上必须树立牢固的法律至上的信念,卡尔马克思说过:“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法官的价值就体现在公正,而公正的内涵就是严格谨慎的适用法律,没有这个基础,法官这个职业丧失了存在的价值。

    其次,就要践行司法为民的法律理念,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一个国家司法的现代化程度,能不能树立司法的权威,与民众对司法的认同程度成正比的。司法权威不能凭空而来,对司法的认同仅靠法官自己认为严格依法也实现不了。司法工作必须要有社会各界的支持和理解,法院不仅是裁判之所,更是修道院,法官不仅要有坚定的法律信仰,更应该是一个法治信仰的传道者。虽然我国已经建成了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由于法律的局限性,以及转型时期利益诉求的多元性,民众的需求和法治的发展还缺少稳固的共识,因此法官在职业化、专业化的改革之外,同时也要加强践行司法为民的理念,向群众学习,为群众服务。民主与法治是一对孪生兄弟,缺少民主的法治是恶法之治,缺少法治的民主就会成为野蛮的“民主”。民众的需求是法院不断发展的源泉与动力,法官不能漠视处之。司法是为大众提供的公共产品,法院是民众讲理说法的地方。法官不可以“两耳不闻窗外事”,不管或不顾百姓的冷暖与生死。司法在严守自己的领地、严格执行法律的过程中,必须融贯民情、民意,必须回应民众的要求和期待。如果法官的裁判与公众普遍的正义情感、共同意识、集体良知背道而驰,裁判与民众的认知和接受太脱节、太离谱,必然会为广大民众所唾弃。这就要求法官,特别是基层法官要深入田间地头,熟悉乡土民情,与群众打成一片,体会他们的生活疾苦,用他们熟悉的语言去宣传法律知识和理念,在泥泞的道路中用自己的一言一行来凝聚大众对法律的信心,以自己的言行来彰显司法的权威。

    在到乡镇派出法庭工作以前,我对司法为民的群众路线并不以为然,认为法官只要严格的适用法律公正裁判,严守消极中立的裁判立场,用自己的专业去裁定纷争,法官只要忠实于法律就是一个合格的法官。但是,进入基层法庭的这段时间以来,切身体会到了民众对法律的一知半解,体会到了需要乡镇、村干部陪同才能顺利送达法律文书的现实,村干部的一句话对于村民的效果要强过法官洋洋洒洒的判决书。这就是我国的国情,整个社会经历了几千年的专制统治,一直以来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乡土和人情社会,是一个法治传统较为薄弱的社会,是一个以“以吏为师”、“导民纯化”的社会。乡土社会还并没有形成现代法治理念,在民众对法律心存疑虑,对法院避之不及,对法院裁判的任何案件都漠不关心的社会里,无法构筑起法治社会的参天大厦。这也使我体会到现阶段,司法工作践行群众路线的重要性,只有在与民意的互动中,才能在实质上使人们在心理上产生对法律的认同,才能最终走向实质意义上成熟的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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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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