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根民与被执行人廖华先、刘尚芳等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已依法委托中介机构吉水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赣DC3889号事故货车估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相关条款之规定,本院依法变卖上述车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卖标的:赣DC3889号重型自卸货车壹辆,变卖后所发生的装运、交易费用由买受人自负。
二、变卖价格:按现状估价28800元的价格变卖。
三、变卖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
四、变卖方式:以最先持相关证件向本院执行局提交书面申请书,并支付全部价款的申请人为买受人。
二0一四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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