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通告

发布时间:2013-08-23 11:39:45


    为切实保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市场经济秩序,在全县营造“诚信光荣、赖账可耻”的社会氛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通告对象范围

    已经本院立案执行的,所有应当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被执行人。

    二、履行办法及地点

    凡是被本院立案执行的被执行人必须在2013年9月30日以前自觉到吉水县人民法院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三、制裁措施

    1、凡被执行人在上述限定期间内既不申报财产又不履行义务,已经人民法院查明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在媒体上公开曝光、罚款、拘留等措施,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方式予以公布,并可采取新闻发布会或其他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3、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根据被执行人所负债务性质、标的金额、履行能力和履行态度,会同公安、工商、税务、银行、房管等部门启动联动制约机制,采取限制或禁止其融资、投资,降低信誉等级、企业资质,禁止当事人或法定代表人出国、出境、乘坐飞机、列车软卧、在星级酒店食宿、旅游、度假等措施,直至其全部履行义务为止。

    4、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阻挠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对以暴力、威胁、围攻、谩骂等手段阻碍执行的,或者采取转移、隐匿财产等手段妨碍执行的,一律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诚信是立足之本,守法是做人底线。在此,我们郑重劝诫和告诫各类案件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必须自觉履行,采取任何方式规避、逃避、抗拒执行的,将会付出更大的经济成本和信用代价。

    特此通告

  

                               

                                         二0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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