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情执行”贴人心 “司法为民”暧人心

  发布时间:2012-04-06 10:47:54


    吉水法院网讯 4月5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坚持“原情执行”的理念,执结了一起民工合伙民事赔偿纠纷案,成功维续双方当事人那份乡里乡亲情感,维护了一方和谐,做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2009年9月份,十二位同村同族农民工合伙承包了某山场树木砍伐并运出山场劳务工作。2009年9月27日上午,赵某一在与赵某二、赵某三从事木材搬运下山过程中,不慎摔到致伤。当天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经该医院入院诊断为:颈椎损伤并高位截瘫、颈椎骨髓滑脱并有骨髓损伤,赵某一最终因医治无效死亡。本案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其余十一民工共补赔赵某一家属各项经济损失12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十一民工以事故发生是赵某一自身不小心造成的,现在还要连累他们,心里无法接受现状,拒绝履行法院判决。

    法院执行立案后,多次约谈和到村上执行十一农民工,但均因十一农民工思想不通,觉得钱出的有点“冤”,互相推拖逃避,“各怀鬼胎“、“不做出头鸟”等因素,不自动履行义务。执行法官考虑到死者赵某一的妻儿还要在村上“立足”生活,如果强制执行,也许能将补偿款执行到位,但势必让死者赵某一的妻儿在这个仅有二十余户村上未来生活带来潜在“不安”因素。为此,执行法官采取分批约谈被执行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办法和联系村委会干部、村上“族长公”谈乡里乡亲情、宗族情,并告知其不履行法律生效判决的严重后果,“推到”他们心中侥幸心里防线。2012年4 月5日,在执行法官做足“功课”情况下,十一民工最终与赵某一的妻坐到了一起,双方在换位思考、互谅互让中最终达成一致执行和解当天对现协议,由十一民工各补偿一万元给赵某一的妻儿,其余补偿款赵某一的妻儿表示放弃。

    赵某一的妻领取法院执行款后,对执行法官说:“真没想到,为了让我们孤儿寡母能在村上继续立足生活,你们真是用心良苦,我现在真的轻松多了.......”。

第1页  共1页

责任编辑:邓志勇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