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诉讼保全 降低执行难度

  发布时间:2007-09-10 08:54: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从该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诉讼保全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职权。诉讼保全的利用能有效预防当事人在诉讼中转移财产造成执行难的可能,减少人为致使的执行不能机率。

    当前执行难是法院工作的一大顽疾,法官要充分运用财产保全的的措施,依法履行的职责,避免产生当事人不主动提出财产保全,就不采取有效措施,导致难以执行的的情况发生。

    综上,笔者认为,肩负审判职责的法官,应强化配合、协作意识,在符合财产保全的情况下,主动告知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的有关法律规定,充分运用财产保全措施,减少执行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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