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产制度法律问题解析(之七)

  发布时间:2013-07-01 08:40:30


    家庭财产权析产规则

  第二,婚姻关系被否决后不影响共同财产权的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权的构成一般以婚姻关系的合法存续为前提。但婚姻法解释(一)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这就意味着原同居当事人有权均等分割同居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

  第三,承认婚内赠与的法律效力。目前司法实践对婚内赠与的法律约束力实行有条件的认可。婚内赠与和夫妻双方实行分别财产制具有类似的法律性质,等同于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故该类婚内赠与行为是有效的。

  但是,对涉及需要以登记方式确认权属的物权赠与时可能存在特殊情形。如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不动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产权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法院应当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即赠与人在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方不得撤销。

  第四,婚前或婚内受赠具有不同的析产规则。以不动产物权的受赠为例。婚前父母为夫妻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相反,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可以看出,婚前受赠的法律效果以归属于个人财产权为原则,归属为家庭共同财产权为例外;而婚内受赠的权利归属原则恰好相反。

  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婚内受赠的法律后果还必须结合物权登记状态来确定。如果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与此相对应的是,如果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则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也是目前家庭财产权“股份化”的主要法律根源。

  第五,家庭财产权主体解体后的过错赔偿原则。根据赔偿权机制而获得的权益也是调整家庭财产归属的一项重要析产规则。如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财产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第六,尊重家庭析产协议的约定和司法终局裁判权。婚姻法虽然规定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同时授权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显然,家庭析产协议的效力高于一般析产原则。因此,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诉讼中,必须尊重司法权对此类协议的终局裁判权。如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法院可以按照竞价规则、评估规则和变现规则进行裁判。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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