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与家庭财产权 知识产权制度是家庭财产权产生的一个重要法律渊源。知识产权涵盖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板块,其中财产权板块在多数情形下涉及法人财产权、家庭财产权和个人财产权三大权利归属。只有在特殊的情形下,知识产权涉及国有资产或国家所有权的构成问题。
事实上,夫妻共有财产权和个人财产权都是家庭财产权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私有财产权的重要内容。而且,家庭财产权无论如何共存或流转,最终必然要归结为个人财产权。
根据婚姻法及各项知识产权制度的规定,“知识产权的收益”既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构成内容,同时也是个人财产权重要来源。因为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属性就是其具有高度的人身性特征,无论归属于法人类或是其他主体的知识产权,必然要由相应的自然人进行创作或发明。因此,只要尊重个人的知识产权,就必然会涉及家庭财产权。
家庭知识产权权益散见于各类知识产权法制度中。
例如,著作权法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板块。其中,财产权板块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和汇编权等十六项列举性权利及一项兜底性权利。前述权利构成中,有很多属于法人财产权的内容。但是,凡由个人可以享有的知识产权均可以成为家庭财产权的构成内容。同时,即便是法人财产权,在涉及家庭析产法律关系时,仍然可以转化为家庭财产权。商标权和专利权具有同样的属性,即其既可以是个人财产权,也可以是法人财产权的构成内容,如果该类知识产权隶属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仍然与家庭财产权直接相关。因为企业法人财产权必然受股权及投资权的控制,而该两类权益又是家庭财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知识产权基于家庭财产权而言,其主要权利形态最终一般体现为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两种形式。各类知识产权之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法律行为都是对知识产权行使处分权的体现,因此产生的“获得报酬权”是家庭财产权在这一领域的最终表现形态。
知识产权收益可以构成家庭财产权的另一途径是因侵权赔偿所得的财产性权益。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法体系已经构建了相对充分的索赔机制。无论是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有关商业技术秘密或技术信息保护的司法解释等均是保护知识产权和家庭财产权的重要法律渊源。
需特别指出,家庭财产权中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也就是说,凡是家庭成员合法享有的知识产权,即便没有完成最终的权利分析而以“期待权”的形态存在,依然可以成为家庭财产权的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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