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产制度法律问题解析之二――物权制度与家庭财产权

  发布时间:2013-07-01 08:35:20


    应当说,目前可以对家庭财产制度进行调整和规范的法律渊源十分庞杂。最主要的基础性法律制度体现在民法、婚姻法和继承法中;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和知识产权法是家庭财产权得以受到保障的重要的几部实体法。其中,物权法在调整家庭财产制度中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

 

  物权法明确规定,私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其中,涉及家庭财产权部分最重要的物权制度包括下列三大板块。

 

  第一大板块是所有权体系中的家庭财产权。

 

  诸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即通常意义上体现为“单元房”的房屋所有权;该部分权利为家庭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司法实践重点关注的权益形态之一。另一类型是私人或家庭拥有的动产,民法通则明确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其中私人或家庭的合法储蓄等货币资产属于特别动产,当然受到民法及物权法的保障。公民个人或家庭因投资而产生的股权或股份性权益及其收益均具有物权属性而受到物权法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企业法人财产权也是家庭财产权的特殊存在形态。这些家庭财产权均可被合法地继承。

 

  第二大板块是因特殊原因产生的家庭财产权。

 

  包括因涉及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产生的物权权益;因继承或者接受遗赠取得的物权等。 

 

  第三大板块是用益物权体系中的家庭财产权。

 

  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这三大用益物权涵盖了农村和城市居民的重要家庭财产权内容。当然,建设用地使用权主要存在于城市及城镇规划区内,但却是公民个人及家庭财产中最具价值的权利内容。

 

  应当明确,农村土地承包法虽是物权法的下位法,但其设定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是物权法中“用益物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无论从立法或司法的角度而言,对于妇女应该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且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成为一种共识。

 

  目前,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颁证确权及对农民承包地流转自由权的保护使得该项权利已经从用益物权的性质向所有权性质靠拢。农民可以依法对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除非法律明确规定应当收回承包经营权的情形之外,农民及其后代可以不受辈数限制地对该类权利继承下去。此外,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承包经营权已经具有了商业化性质,该类承包权益当然可以依照继承法和承包合同的规定予以继承。 

 

  应当注意到,新一届中央政府确定将继续推进城镇化作为新的改革发展动力。可以预见,用益物权必将在家庭财产中占有更加重要的价值和地位。此外,物权法中的“共有制度”是调整家庭财产权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留待下期解析。(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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