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产是私有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个人财产权的主要存在形态。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在人类文明史上,如果没有对家庭财产权的保护制度就没有社会发展的动力。当前,在强化依法治国及建设法治政府的新形势下,对各种类型的家庭财产权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显然是极其重要的。
从婚姻家庭的角度出发,家庭财产权包括家庭共同财产及家庭个人财产两大部分。
现行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该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分别财产制度的规定。婚姻法明确肯定了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从婚姻法的立法体系而言,目前我国的家庭财产制度形态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分别财产制和夫妻混合财产制三种权利类型,且除非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家庭个人财产权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不仅如此,夫妻财产制度的约定形态将涉及到对第三方的约束力。诸如,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从财产权产生的不同法律渊源来看,其可具体划分为:来源于民法中的动产与不动产权益;来源于物权法中的所有权及用益物权;产生于知识产权法体系中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及技术信息权等权利形态中的财产权;根据公司法和企业法而产生的公司股权、企业股权及自然人独资所形成的企业所有权;根据投资关系而产生的股份性权益及基金份额权;依据合同法产生的债权与债务性资产(家庭负资产)等等权利形态。
此外,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涉及到对三种家庭成员权益予以特殊保障的特别法,其中所设定的有关对妇女、儿童和老人等家庭成员进行特别保护的财产保障法律制度必须在司法实践中得以体现。
诸如,民法通则要求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同时,对于涉及到被监护人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法律责任体系,即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涉及家庭财产权保护制度的另一类重要法律渊源是司法解释。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已经先后三次作出司法解释,对继承法的适用也有相应的司法解释,此类解释连同其他司法政策性文件均是处置家庭财产权确权和析产纠纷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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