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何时才能要回自己的车?

  发布时间:2010-04-07 11:10:03


    问:

    我今年3月份驾驶汽车时,因操作不慎,与一摩托车发生碰撞,交警将我的车辆被扣留,一直未予返还。请问交警扣车的行为合法吗?我何时才能要回自己的车? 

    吉水   肖某

    答: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收集证据需要有权扣留你的车辆,但扣留车辆的时间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3条规定,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将车辆移至指定的地点并妥善保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有严格的程序规定。对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车辆被扣留最长时间不会超过4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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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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