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父亲2008年在龙工集团以分期付款方式买下一辆大型铲车,2009年9月底正式取得车子所有权,大概付款30多万。在这期间,父亲将铲车交与我的姐夫,但只是在口头上暂交与他,但取得收入由我父亲结算。然而,9月底,我姐夫突然消失数天(联系不上,车子状况也不知)。后来,在父亲仔细询问下,车子可能已被我姐夫卖出。而这种卖出行为,我的父亲竟全然不知。现已知车子被卖在德兴某人。
我们能要回车子么?要怎样报案,是直接上报公安机关,还是上报法院?是告我姐夫,还是德兴买主?
管奇
答:《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首先要弄清该车是否办理了过户手续。根据《物权法》第六条规定,车辆属不动产,其买卖需要进行产权过户登记。你父亲连卖车都不知道,按理是办不了过户登记的。如果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该车的所有权仍然是你父亲的。你父亲就能够要回来,途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起诉德兴的买主。
如果你姐夫拿到了全部手续,也可能私下冒充你父亲办理了车辆的过户手续。如果办理了过户手续,而买方又不知道你姐夫没有代理权,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那德兴的买主就取得该车的所有权。你父亲就不能要回该车了。但你父亲可以要回车款。从你的来信看,你父亲将铲车交给你姐夫经营,收益由你父亲结算。你父亲并没有委托你姐夫卖出该车,你姐夫卖车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且事后未得到你父亲的追认。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你姐夫与德兴的买车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对你父亲是不发生效力的。因此,应由行为人即你姐夫承担责任。可直接到法院起诉你姐夫要回车款。
当然,如果通过做工作,你姐夫能够将所以卖车款返还给你父亲,而且价格合理的话,就不用打官司,毕竟是亲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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