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侵害他人权益不直接抚养方是否担责?

  发布时间:2010-02-10 11:19:11


    问:

    我与妻子离婚5年了,儿子一直跟随我生活,不久前我下岗了,前妻每月支付一定300元生活费。上个月,13岁的儿子不慎将同学眼睛打伤,需要赔偿对方大约近万元钱,我实在承担不起这笔费用,便要求前妻共同承担儿子伤人的责任,但前妻却认为,她每月支付了生活费,孩子伤人是由于我监护不当造成的,与她无关,她不应承担责任,请问她的说法对吗?

    答: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0条还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你前妻并不能因为她已支付孩子的生活费就拒不承担孩子侵害他人权益而造成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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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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