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2008年11月,我邻居王某拖欠李某债务7万元。王某将其一套价值20万得商品房抵押给了李某。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现王某向我借款8万元,又以该房产向我抵押。请问:王某能否再次抵押房产?
吉水 叶某
答:
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 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当将已经设定过的抵押情况告知抵押权人。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房地产抵押后,该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余额部分。”所以,王某可以再次抵押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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