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离家,该向那个法院起诉离婚?

  发布时间:2009-11-23 10:42:46


    问:

    我表弟梁某系吉水县文峰镇人, 2002年8月经人介绍与湖南女子李某结婚,2006年7月,因家庭琐事李某负气离家出走,在广东居住已有两年多,梁某现在想与李某离婚,请问,他应该向那个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吉水   李某

    答:

    他可以向吉水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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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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