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2006年11月,我邻居王某与妻子李某发生口角后,负气离家出走。3年来,王某未与家人联系,其妻李某多方寻找,均无王某消息。由于王某下落不明,致使其名下的公司及部分财产无法管理,其妻李某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王某死亡?
吉水 黄某
答:
李某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王某死亡。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这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王某不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但李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王某为失踪人,依据《民法通则》第20条、21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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