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否应当为妻子偿还其婚前按揭购房款?

  发布时间:2009-11-02 16:48:17


    问:

    2008年我与一位离异的女士结婚,她的前夫2007年因车祸死亡,并留下一套她们2006年按揭贷款买的住房,现在我们居住,并有我们继续还贷。可是至今房产证上仍然登记的是她前夫的名字,而且他前夫还有一个老父在世。我该怎么办才好?

    吉水 黄某

    答: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十六条、十七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你们现在居住的住房登记在你妻子前夫的名下,而且该住房属于你妻子结婚前以按揭的方式购买的,应当属于你妻子与其前夫的共同财产,虽然你们现在仍然在偿还该住房的按揭贷款,但这并不能改变该住房所属的性质。就目前的状况来看,你们可以与你妻子前夫的父亲进行协商,将其享有的该住房份额补偿给他,可以按照你们还贷之前的价值份额进行计算,然后再与你妻子商量如何还贷,如何归属该住房,如果确定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话,应当变更房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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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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