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去年“十一”期间,我父亲见我5岁的女儿特别可爱,便赠与我女儿6000元作为今后上学费用,并带孙女儿去银行以孙女儿的名义存入银行。今年7月,父亲病逝,留下存款6万元。在分割财产时,我们兄弟间产生矛盾,我哥认为:写有我女儿名字的存款6000元也算遗产,理由是我女儿年龄小,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接受赠与,应当纳入遗产平分。请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接受赠与?
吉水 杜某
答:
《民法通则》第12条2款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你的女儿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进行民事活动,但从你父亲赠与的行为事实看,你女儿可以接受此赠与。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6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因此,你父亲赠与你女儿的6000元不应列入遗产范畴,你哥的说法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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