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以得到该房屋以抵偿我的债权吗?

  发布时间:2009-07-27 16:43:14


    问:

    今年年初,我一位朋友向我借了15万元用于周转,并承诺于年底还请,如果不还,以我朋友的一套房屋(该房屋已出租,价值约16万元)抵偿。请问,到期如果我朋友没还款,我可以得到该套房屋吗?

                                                       吉水  曾某

    答:

   《物权法》第179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186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第187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195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从你反映的情况来看,你借钱给你朋友的时候,你们双方是约定以你朋友的一套房屋进行抵押担保,该抵押担保合同成立,但按法律规定,你们还需要对抵押物进行抵押担保登记,登记之后你才享有抵押物权,否则如果你朋友又将该房产进行了其他的抵押或者转让的话,到时侯你的债权将无法保证得到清偿。但你们在借款之初就约定到期不还,则以你朋友的房屋抵偿,是无效的,但该无效并不影响你们约定以房屋进行抵押担保的约定。如果履行期限到了后,你朋友尚未还款,这时,你可以与你朋友协商以抵押房屋折价抵偿借款,或者要求法院拍卖、变卖该抵押房屋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房屋价值大于你的债权的话,多于部分还需返还给你朋友,不足的话可以要求你朋友继续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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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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