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该向谁索要房产证?

  发布时间:2009-07-27 16:42:08


    问:

    2002年, 我与承建县城某商住楼的王某(其是挂靠在某建筑公司承建)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购买其承建的商品房一套,并约定了由他们办理房产证等一切手续及承担其费用。合同签订后,我已陆续付清了所有的购房款,并于2003年入住至今。期间,经手与我签订合同并收取购房款的人已死亡。前段时间,该商住楼的开发方已经为我们商住楼的所有业主办理了产权证,但要求我们再支付1万元才可以领取房产证。请问:我该向谁索要我的房产证?

                                                         吉水  李某

    答:

    《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此外,《合同法》第402条又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第三人的除外。

    商品房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可见,你所反映的购房合同,应当是承建商代理开发商与你签订的售房合同,而且是一种隐名的代理,这也可以从开发商对你入住该商品房无异议而且为你们各业主办理房产证的行为得到印证,故该购房合同可以直接约束被代理人开发商,而你已经按合同全部付清了购房款,你可以直接要求开发商交付你的房产证。

第1页  共1页

责任编辑:刘四根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