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2009年5月,我儿子被一辆二轮摩托车撞倒受伤,自行车也毁坏了。我们在对方的请求下没有通知交警及保护现场。事后,双方签订了赔偿协议,对方同意支付我儿子的医药费和自行车的修理费等费用 。对方支付了1000元后,便开始拒付。现在,我儿子的医药费、修理费等仍有3000多元没有下落,请问,我们自行签订的协议有效吗?对方拒不履行,我们能起诉吗?
吉水 李某
答: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可见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双方自行签订的赔偿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对方应当履行。同时,《民法通则》第57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如果对方拒不履行,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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