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改说明书致人损害如何要求赔偿?

  发布时间:2009-07-14 09:24:42


    问:

  我因患病经医院诊断后,服用某企业产的卡马西平片药。因该药品说明书删除了有皮疹等不良反应的内容,致使我的身上出现皮疹时未及时停药,加重了病情。虽经医院抢救脱险,但严重损害了我的身心健康。由于厂方擅自删除该药品说明书中包括皮疹在内的20多项不良反应说明,剥夺了我对该药品的知情权,并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后果,请问我的医疗费及其他损失能否得到赔偿?

    吉水 李某

    答:

    《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给消费者明示商品的使用方法、用途、性能等,如不据实提供以上情况,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要求销售者赔偿,也可向生产者追偿。所以,你应该去购买该药店或直接问厂家提出赔偿,如对方拒绝赔偿,你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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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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