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欺诈须加强防范

  发布时间:2009-06-29 17:16:29


    当前,随着有关部门对市场监管力度的加大,一些不法分子便利用合同做挡箭牌,在市场中进行经济欺诈。他们的欺诈手段主要有:

    1. 涂改合同条款进行欺诈。

    某超市与一生产电视机企业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该电视机厂的业务人员趁超市业务员醉酒之机,竞将合同的“A型号电视机300台”改为“各型号电视机800台”将履行期限“10月31日前交贷”改为“10月31日后交贷”。

    2. 冒用盗用他人的名义欺诈。这种冒用他人名义进行欺诈的方法很多,主要用以下情形:(1)本企业和业务人员利用本单位对企业介绍信、合同专用章和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等管理不严之机,窃取上述材料,与他人签订合同进行欺诈。(2)窃取或私刻他人公章、私章、或者捡到他人遗失的公章、营业执照拒不归还,并以其与第三人签订合同。(3)企业承包者或租赁者明智其承包(租赁)企业名义订立合同,骗取财物用于归还私人债务或人人挥霍。

    3.  恶意申通进行欺诈。某酒店欠某车辆厂20万元。该酒店想逃避债务,便找到某装饰商店协商。协商后,两企业订立一借款合同,合同中酒店仍为债务人酒店以还债为名将财产转移到装饰商店,当某车辆厂按合同要求酒店还债时,却发现酒店已负债累累。

    4.利用废、假支票进行欺诈。引诱他人,一租是指钓鱼合同,是指先让另一方当事人尝到甜头,引其上钩,然后让其大吃苦头的合同。钓鱼合同欺骗性在于:欺诈人进行的是有预谋的一系列合同欺诈,有虚有实,真假混合,当对方自愿上钩后,他们便乘机大捞特“宰”,最后使对方财产严重受损。

    因而,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经营者,必须了解合同欺诈的含义与界限,既不要从事合同欺诈的违法行为,也要时刻提高警惕,防止被他人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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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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