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西 省 吉 水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娟、刘慧勤、刘小红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三案过程中,已依法委托中介机构吉水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赣D8R356号轻型厢式货车估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相关条款之规定,本院依法变卖上述车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卖标的:赣D8R356号轻型厢式货车壹辆,变卖后所发生的交易费、保险等费用由买受人自负。
二、变卖价格:按现估价不低于26051元的价格变卖。
三、变卖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
四、变卖方式:以最先持相关证件向本院执行局提交书面申请书,并支付全部价款的申请人为买受人。
二0一五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