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被告罗国明、陈国林、周欢庆、杜红琴犯诈骗罪一案,依法处置其被没收的作案工具赣A03E83轿车过程中,已委托吉水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该车进行了价格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相关条款之规定,本院依法变卖上述车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卖标的:赣A03E83轿车壹辆(检验合格有效期至2014年3月,强制报废期为2016年9月1日),变卖后所发生的交易费及保险等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二、变卖价格:按现所估价7699元价格变卖。
三、变卖期限: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
四、变卖方式:以最先持相关有效证件向本院司法技术室提交书面申请书,并向本院执行账户一次性汇入全部变卖价款的申请人为买受人。
本院银行账户: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吉水县支行
户 名:吉水县人民法院
账 号:36001451019052500834—0001
特此公告
(联系人:郭先生 电话联系:0796—8689661 18179639727)
二0一五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