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盗贼引发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5-08-12 11:54:04


     所谓的“职业”盗窃,并非说盗窃如今也能称为一门职业了。法律术语中将此类犯罪称为惯犯,但从口语化、大众化的角度解读,就且称为“职业”盗窃吧。

    初到刑事庭办案,头两个案子就是盗窃案,从审判难易程度上讲,这类案子相对简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如实供述且认罪态度较好,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独任审判。按常理来说,本该没有什么问题,但是仔细阅读案卷,我发现这两个案件中的被告人有几个共同点:从表象来看,一是均没有正当职业,生活较为窘迫;二是染上赌博、吸毒等恶习;从犯罪历程来看,呈现犯罪——服刑——再犯罪的病态模式在不断地循环继续,且次盗窃间隔时间较短。如被告人姚某自1997年以来,因盗窃被判处4次刑罚近19年的时间,1997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2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2010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2015年5月9日刑满释放当天就因涉嫌多起入室盗窃被刑事拘留。

    从犯罪学的角度分析,“习惯性犯罪人,或者更准确地说,是受后天习得的习惯驱使而犯罪的行为人,这些人大多是由诸如被家庭抛弃、缺乏教育、贫穷、在都市中心结交了不良伙伴等因素所构成的社会环境的产物,在少年时即作为机会性犯罪人而开始了自己的犯罪生涯,加之现代监狱制度导致或未能阻防其道德意识的畸变,在狱期间与其他犯人,特别是比他们更加恶劣的囚犯的交往,以及一旦身陷囹圄便很难重新被社会所接受,使得他们习得了犯罪的习惯,不仅具有稳定的累犯倾向,而且事实上逐步走向以犯罪为业之途”。亚里士多德认为:“总以某种固定方式行事,人便能养成习惯。”盗窃犯再犯率高,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分析,某种程度上是盗窃已成为这些人积久养成的生活习惯和行为方式,有些盗窃犯甚至以偷窃技能为骄傲的资本,服刑结束继续重操就业。

    从社会学的角度分析,社会对罪犯容忍度低,缺失犯罪改造的环境。从目前状况来看,社会对侵财类犯罪群体的重返社会后的容忍度仍然很低,对于多次盗窃的盗窃惯犯更是有切齿之恨、鄙视之心,况且盗窃犯对财产的渴望和侵犯习惯更是使许多单位、部门望而生畏,社会难以提供安全健康的盗窃犯改造环境。与此同时,有盗窃前科的罪犯基本上都缺乏生存技能,为了维持生计或者过上更好的生活,在好吃懒做等心理支配下,使得重新犯罪率畸高。

    然而从我国刑罚特殊预防的价值来看,盗窃罪的高再犯率似乎使得这种价值变得越来越模糊,同时也折射出法律的无奈和社会的宽容,但是频发的盗窃犯罪对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造成了极大的威胁,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巨大绊脚石,预防盗窃犯再犯、降低盗窃再犯率应当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

责任编辑:吉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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