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西 省 吉 水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即吉水县农商银行)与被执行人吉安玉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已依法委托江西地源土地房地产评估规划测绘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吉安玉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进行了评估,此后在网上公开拍卖三次均已流拍,且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依法变卖该流拍的财产。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变卖标的:吉安玉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
权及厂房三幢。权证编号:吉国用(2010)第227号、赣房权证吉字第00028023、00027600、00030791号。
二、 变卖价格:按不低于第三次流拍的保留价522.752万
元变卖,买受后所产生的交易费,规费等费用由买受人自负。
三、 变卖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
四、 变卖方式:以最先持相关证件向本院执行局提交书面
申请书,并支付全部价款的申请人为买受人。
吉水县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