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打击逃避银行债务行为,加大公开执行力度,维护辖区金融安全稳定,应吉水农商银行(原吉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现就以下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发布敦促履行义务公告:
1、被执行人王小飞,身份证号码:3624221965****0015,住吉水县文峰镇文化西路111号。执行案号:(2012)吉执字第631号,执行标的:101150元及其利息。
2、被执行人张长英,身份证号码:3624221969****0022,住吉水县文峰镇文化西路111号。执行案号:(2012)吉执字第631号,执行标的:101150元及其利息。
3、被执行人张信田,身份证号码:3624221977****0038,住吉水县文峰镇东门巷二路26号。执行案号:(2012)吉执字第626号,执行标的:143100元及其利息。
4、被执行人刘丹,身份证号码:3624221979****0067,住吉水县文峰镇东门巷二路26号。执行案号:(2012)吉执字第626号,执行标的:143100元及其利息。
5、被执行人谢国柱,身份证号码:3624211965****7113,住吉水县文峰镇北门巷一路。执行案号:(2012)吉执字第626号,执行标的:143100元及其利息。
6、被执行人李华香,身份证号码:3624211964****7422,住吉水县文峰镇北门巷一路。执行案号:(2012)吉执字第626号,执行标的:143100元及其利息。
7、被执行人李为勇,身份证号码:3624221970****6211,住吉水县文峰镇文峰中大道590号。执行案号:(2012)吉执字第630号,执行标的:102300元及其利息。
8、被执行人李桂凤,身份证号码:3624221953****0023,住吉水县文峰镇月星新村一路21号。执行案号:(2012)吉执字第630号,执行标的:102300元及其利息。
9、被执行人惠进保,身份证号码:3624221965****0011,住吉水县文峰镇文峰东大道80号。执行案号:(2012)吉执字第641号,执行标的:102300元及其利息。
10、被执行人魏明伦,身份证号码:3624221952****1516,住吉安市吉州区长冈北路10号。执行案号:(2012)吉执字第641号,执行标的:102300元及其利息。
11、被执行人刘招秀,身份证号码:3624221958****052X,住吉安市吉州区长冈北路10号。执行案号:(2012)吉执字第641号,执行标的:102300元及其利息。
12、被执行人李世芳,身份证号码:3624221977****751X,住吉水县螺田镇增田村。执行案号:(2009)吉执字第229号,执行标的:102300元及其利息。
13、被执行人李世圣,身份证号码:362422691125751,住吉水县螺田镇增田村。执行案号:(2009)吉执字第229号,执行标的:102300元及其利息。
14、被执行人董万根,身份证号码:3624221975****0039,住吉水县文峰镇西门巷一路。执行案号:(2009)吉执字第13号,执行标的:204300元及其利息。
15、被执行人廖秋云,身份证号码:3624221965****0015,住吉水县文峰镇炉下村委会会山下村。执行案号:(2009)吉执字第178号,执行标的:15400元及其利息。
16、被执行人孙文生,身份证号码:3624221968****0010,住吉水县文峰镇炉下村委会炉下自然村。执行案号:(2009)吉执字第179号,执行标的:17100元及其利息。
17、被执行人罗中,身份证号码:3624221983****0018,住吉水县文峰镇龙华新村1号。执行案号:(2012)吉执字第665号,执行标的:101150元及其利息。
18、被执行人林春莲,身份证号码:3624221937****0043,住吉水县文峰镇龙华新村1号。执行案号:(2012)吉执字第665号,执行标的:101150元及其利息。
19、被执行人郭武,身份证号码:3601111971****0076,住吉水县文峰镇龙华南大道23号。执行案号:(2012)吉执字第621号,执行标的:80900元及其利息。
20、被执行人杨春英,身份证号码:3624221965****0042,住吉水县文峰镇龙华南大道23号。执行案号:(2012)吉执字第621号,执行标的:80900元及其利息。
21、被执行人刘兆亮,身份证号码:3624221951****001x,住吉水县城龙华中大道41号。执行案号:(2009)吉执字第116号,执行标的:3050元及其利息。
22、被执行人庄莉莉,身份证号码:3624221977****0027,住吉水县文峰镇龙华北大道587号。执行案号:(2012)吉执字第629号,执行标的:101150元及其利息。
23、被执行人董万根,身份证号码:3624221975****0039,住吉水县文峰镇龙华北大道587号。执行案号:(2012)吉执字第629号,执行标的:101150元及其利息。
24、被执行人李长金,身份证号码:3624221972****0531,住吉水县文峰镇东螺村委会带头村3号。执行案号:(2012)吉执字第616号,执行标的:102300元及其利息。
25、被执行人王小玉,身份证号码:3624221971****052X,住吉水县文峰镇东螺村委会带头村3号。执行案号:(2012)吉执字第616号,执行标的:102300元及其利息。
26、被执行人刘北平,身份证号码:3624221974****7813,住吉水县冠山圩镇。执行案号:(2009)吉执字第85号,执行标的:88565元及其利息。
27、被执行人杨冬女,身份证号码:3624221973****3525,住吉水县城农贸市场西侧。执行案号:(2012)吉执字第651号,执行标的:252525元及其利息。
28、被执行人李素娣,身份证号码:3624221974****6729,住吉水县文化东路146号。执行案号:(2012)吉执字第651号,执行标的:252525元及其利息。
29、被执行人杨全明,身份证号码:3624221966****0056,住吉水县文峰镇龙华中大道282号。执行案号:(2012)吉执字第653号,执行标的:109440元及其利息。
30、被执行人廖钧斌,身份证号码:3624221968****4334,住吉水县文峰镇峰华新村39号。执行案号:(2012)吉执字第620号,执行标的:97040元及其利息。
31、被执行人廖钧贵,身份证号码:3624221971****4379,住吉水县文峰镇峰华新村82号。执行案号:(2012)吉执字第620号,执行标的:97040元及其利息。
32、被执行人曾小平,身份证号码:3624221966****4351,住吉水县金滩镇南下村南下自然村29号。执行案号:(2014)吉执字第23号,执行标的:100000元及其利息。
33、被执行人孙琴,身份证号码:3624221969****4325,住吉水县金滩镇南下村南下自然村29号。执行案号:(2014)吉执字第23号,执行标的:100000元及其利息。
34、被执行人赵子明,身份证号码:3624221968****8412,住吉水县乌江镇大勇村大勇自然村16号。执行案号:(2014)吉执字第314号,执行标的:100000元及其利息。
35、被执行人解晓阳,身份证号码:3624221973****0010,住吉水县文峰镇东门巷一路11号。执行案号:(2014)吉执字第26号,执行标的:202900元及其利息。
36、被执行人周小生,身份证号码:3624221970****3539,住吉水县文峰镇盘龙新村4号。执行案号:(2014)吉执字第26号,执行标的:202900元及其利息。
37、被执行人姜小龙,身份证号码:3624221977****3533,住吉水县枫江镇毫石村宋家都37号。执行案号:(2014)吉执字第26号,执行标的:202900元及其利息。
38、被执行人聂建国,身份证号码:3624221976****7818,住吉水县文峰镇龙华北大道25号。执行案号:(2014)吉执字第31号,执行标的:142399.34元及其利息。
39、被执行人舒小春,身份证号码:3622021979****4431,住吉安市吉州区中山东路98号。执行案号:(2014)吉执字第31号,执行标的:142399.34元及其利息。
40、被执行人赵令寿,身份证号码:3624221970****8436,住吉水县乌江镇大勇村委会大勇自然村。执行案号:(2012)吉执字第490号,执行标的:403650元及其利息。
41、被执行人胡春莲,身份证号码:3624221975****8425,住吉水县乌江镇大勇村委会大勇自然村。执行案号:(2012)吉执字第490号,执行标的:403650元及其利息。
42、被执行人曾宪清,身份证号码:3624221974****431X,住吉水县金滩镇庙下村。执行案号:(2014)吉执字第20号,执行标的:20300元及其利息。
43、被执行人郭建勇,身份证号码:3624221982****0031,住吉水县文峰镇东门巷一路40号。执行案号:(2014)吉执字第25号,执行标的:31795元及其利息。
44、被执行人万德意,身份证号码:3624221978****0052,住吉水县文峰镇文峰中大道143号。执行案号:(2014)吉执字第25号,执行标的:31795元及其利息。
45、被执行人许建萍,身份证号码:3624221977****4345,住吉水县文峰镇文峰中大道143号。执行案号:(2014)吉执字第25号,执行标的:31795元及其利息。
现敦促上列被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布后七日内向本院执行局报告明确的下落地址,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并将上列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信用惩戒。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对个人处以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妨碍公务罪、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罪和非法处置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单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欢迎各位群众向本院提供以上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严格保密。联系地址和单位:江西省吉水县法院执行局,联系电话:0796-8689829、8689316。
特此公告
吉水县人民法院
二Ο一六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