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假离婚”

——电影《我不是潘金莲》有感

  发布时间:2017-03-21 09:37:34


看了电影《我不是潘金莲》让我联想到前不久的一个案子。仅仅从这个案件的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到结案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可以看出这是一个有故事的案子。

和电影里面的不同,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关于财产方面的,原告起诉称其和被告于2013年10月办理协议离婚,该协议第三条约定了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其中东风标致408小轿车归原告所有,该车于2012年购买,包括购置税、上牌及买保险的费用折算成人民币15万元,由于原告当时未取得驾驶证,该车一直由被告占用,原告要求被告还车,被告不予归还,起诉后,被告恶意低价出让了该车,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相应的卖车款。 

开庭当日在庭审中原告说了事情的原委: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办理结婚登记,并于当年生育了一个女儿,基于中国普遍的重男轻女思想,被告想生一个儿子,但是考虑到二胎政策当时还未放开,两于是就想了一个办法:假离婚。2013年10月,双方便签订了协议,并迅速办理了离婚登记,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于2012年购买的登记在原告名下的东风标致408小轿车一辆暂不变更所有权,离婚后双方可以继续共同使用该汽车。由于是假离婚,“离婚”后,该车一直归被告使用。时间过得很快,2014年7月他们迎来了第二个孩子,可是人算不如天算,二胎原告仍然生了一个女儿。因为未能生育儿子,双方便渐渐产生了更大的矛盾和隔阂,终于有一天被告将产后初愈的原告从家里赶了出来,并在不久后与她人同居。为了得到更多的财产,被告将车子恶意低价卖给了和其一起同居的女人。原告实在是无法忍受被告的这种行为,便诉至法院。

被告在庭审中表示其和原告是为了生育二胎才办理的假离婚,离婚后双方仍然生活在一起,并共同生育了一个女儿,因此其认为其与原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上所写双方没有债务不是真实的,当时是为了假离婚随意写的;如果离婚协议有效,离婚手续办理后被告支付了所剩车款4.6万余元,其也应享有该车的一定的所有权,而该车已经于2015年11月以2.5元的价钱转让给他人,这笔钱也是用来给孩子用,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请。

庭审结束后原告一直处于矛盾、纠结的状态,表示自己精神不支,头脑一片混乱,并没有在笔录上签字,而是于几天后又另外写了一份说明,表示和被告离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离婚协议也是真实的意思表示,这份说明几乎将其在庭审中所说的假离婚给否认了。

从整个案子来看,虽说原告的起诉目的和电影里所起诉的目的不同,但原因无非都是为了逃避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而采取的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想到的办法:假离婚。可是偏偏事与愿违,二胎依然是女儿,男方选择背离,女方独自落寞地带着孩子。庭审过程中被告承认自己和原告是假离婚这种并不光彩的行为,无非也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原告原本是说自己和被告假离婚也是为了表示自己是弱势的一方,之所以后来改口说不存在假离婚无非也是一种利益导向,她不想失去了家庭再失去财产,原本认为假离婚是伤害了自己,但为了能够得到财产,又不得不打碎了牙齿往肚子里面咽否认假离婚。无独有偶,去年年下半年上海的假离婚潮不是也一度因为房子限购的问题高涨起来的吗?而且假离婚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并不是罕见现象,而是常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事情。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由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如今离婚的门槛很低,只要双方合意达成一份协议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即可。从一定程度上讲,婚姻所关系到的是人们最隐私的事情,任何第三人都无从判断双方感情的好坏,即便双方是在外力的情况下因为某种原因不得不办理了离婚手续,在法律意义上,只要是双方自愿办了离婚手续即是离异的关系。假离婚这一说法在我国当前的法律规定中并没有明文的规定来确定其法律上的意义,因该种行为造成的物权、抚养等问题上的纠纷和矛盾只能基于离异这一事实依据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解决。所以离婚有风险,协议需谨慎,按照墨菲定律来讲,弄假成真的事情往往就会不可避免的发生。

婚姻不是儿戏,不论是为了何种利益,切莫拿原本神圣的婚姻当作是谋取利益的途径和手段。法律所维持的是整个社会的公序良俗,它不可能涉及到原本应由道德所规范的一切行为;法律更是神圣的,或许你一时是钻了法律的空子,获得了一定的利益,但现如今飞速变幻的生活里充满了各种各式的套路,一个不小心或许你就被下了套儿,原本想通过钻法律漏洞而获得欢喜的生活可能就此拉开悲剧人生的序幕。以蔑视法律获取自身利益结果以失败告终,又想通过法律来挽回自己的损失或许本身就是一种自相矛盾,结果也只能让人啼笑皆非。

责任编辑:吉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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