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8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八都法庭将法庭搬进了水田乡富口村百姓家中,对胡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因本案的被告王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遭受重伤,不幸成为植物人,失去行走及语言表达能力。因正值春耕时节,为不耽误其法定代理人春耕时间,同时方便其参加诉讼,节省其诉讼成本,法官决定把法庭搬到被告王某的家中。近年来,八都法庭为便于辖区农村群众参加诉讼,特别是对于一些家庭贫困,行动不便以及居住在偏远地区的当事人,法官们宁愿自己早起一点,多走一点,把法庭搬进乡村民居、田间地头,切实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得到广大干部群众的一致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