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厂家制售假冒耐克阿迪 四被告落网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7-06-28 11:14:01


    近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对三家关联鞋厂制售假冒耐克阿迪运动鞋系列大案进行公开审理,分别对四被告人汤某、陆某、刘某、郭某作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至四年,罚金20万元至35万元不等的公正判决,有效打击了此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

    一人成立仨公司,为牟利不惜铤而走险。

    被告人汤某系鞋子生产商。为了大规模生产、加工成品鞋销售获利,汤某灵活创业,成立多家鞋厂接单生产。2012年8月份,汤某邀请郭某合伙,成立了吉水县环球鞋厂;2014年,汤某成立了江西省迪菲侬鞋业有限公司,聘请陆某担任厂长负责生产管理;同年3月,汤某再邀刘某合伙,成立了华润鞋厂。三公司在我县工业园区常年招工、大规模生产鞋品,盈利颇丰,发展良好。

    但汤某等人不满足于现状,积极开通各类挣钱渠道,在运营鞋厂期间,数人摸索出一条快速生财之道,即贴牌生产品牌运动鞋,以此牟利。汤某等人将假冒品牌锁定为耐克和阿迪达斯足球鞋,在商标持有人未授权的情况下,接收假鞋订单,按照“制作生产指令单并发至三厂家,根据订单信息进行配料,在晋江等地采购鞋面、鞋带、吊牌等原材料后,安排车间工人加工生产”的模式,生产出大量成品假鞋,不仅销往国内广州白云区、福建晋江、浙江义乌等地,更远销至伊拉克、伊朗、阿联酋等中东国家的客户。

    制售四万余双“山寨”鞋,得知被查火速转移。

    经查,自2014年以来,由汤某负责接单、售,陆某、刘某负责生产管理,共同或单独在迪菲侬公司、华润鞋厂生产并已售假冒的耐克、阿迪达斯运动鞋多达24720双。郭某在环球鞋厂制售“山寨”耐克、阿迪达斯运动鞋共计6752双。

    2016年7月,汤某得知公安机关在调查迪菲侬公司制售假冒注册商标鞋的消息后,立即告诉陆某、刘某,三人联系好搬运工、司机及运货车,将迪菲侬公司、华润鞋厂已生产好但尚未来得及销售的成品假鞋,共计10656双,火速转移至另一制假窝点(泰和县骐乐鞋厂,另案处理),想以此逃避公安机关侦查。至此,三厂家共生产假鞋累计4万余双。

    特大串案一朝告破,四被告难逃法网被获刑。

    2016年7月29日,警方经过深入的初查锁定嫌疑人后,迅速出动,当场抓获陆某、刘某,第一时间查获并扣押假鞋1万余双。汤某、郭某闻风丧胆,逃往晋江。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三个月后二人落网,被抓获到案。此案告破。

    经清点,汤某、陆某合伙生产假冒耐克、阿迪达斯运动鞋23256双,非法经营数额697680元;刘某生产18984双,非法经营数额635888元;郭某生产6752双,非法经营数额213372元。三厂家生产假鞋4万余双,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侵犯了耐克、阿迪达斯公司的注册商标权益。

    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四被告人未注册商标,亦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阿迪达斯有限公司授权许可,擅自生产假冒耐克、阿迪达斯运动鞋,并使用与耐克、阿迪达斯运动鞋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鉴于四被告人具有坦白、退缴赃款等清洁,决定对汤某、陆某、刘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对郭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至35万元不等。有效惩戒了侵权者,保护了国家商标管理制度。至此,历时近一年的制售假冒耐克阿迪运动鞋系列案终于告一段落。

责任编辑:吉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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