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存侥幸 醉酒驾驶摩托车获刑

  发布时间:2017-07-27 08:24:34


吉水法院网讯 摩托车不是法外之地,醉酒驾驶摩托车亦是犯罪行为,决不能心存侥幸。近日,吉水县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张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4年12月2日,被告人张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到青原区富滩镇林塘村一户村民家做事,完工之后,雇主请吃晚饭,席间喝了大约半斤杨梅酒。晚饭后,张某骑摩托车往吉水县城方向行驶,17时55分许,当车行驶至吉水县文峰镇葛山龙田庄木坑村路段时,因路面坑洼不平,张某醉酒驾驶摔倒在路边,不省人事。村民路过此地,发现张某受伤,打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张某被送往吉水县人民医院救治。经鉴定,张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酒精含量为109.1 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吉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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