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吉水赵某因这个事被法院判了刑

  发布时间:2017-07-28 17:47:18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判刑

2014年7月23日,被告人赵某与王某发生交通事故,二人均受伤。王某颅脑损伤、肋骨骨折、左锁骨骨折、左侧肩胛骨骨折及截瘫,赵某左手拇指离断伤及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鉴定,王某为一级伤残,赵某为九级伤残。经事故责任认定,赵某负次要责任,王某负主要责任。

2015年6月4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对王某与赵某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作出(2015)吉民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判令赵某赔偿王某311073.65元。同年7月16日,法院向赵某发出了(2015)吉执字第336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赵某既不报告财产也未履行赔偿义务。2015年7月26日,赵某将其灾后补助、农机补助、粮食直补及综合直补等共4900元从银行取出,购买了一台 “群欢”微耕机,用于自家稻田耕种。

2016年3月4日,王某向吉水县人民法院申请对赵某强制执行。

同年3月31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吉执字第336号执行决定书,将赵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5月10日发出了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公告,敦促赵某在公告发布后十日内履行法定义务。8月10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发出(2015)吉执字第336号搜查令,对赵某的住处进行了搜查;同日,还作出了(2015)吉执字第336号拘留决定,决定对赵某司法拘留十五日。但赵某在拘留后仍不执行判决和裁定。

吉水县人民检察院以赵某拒不执行判决罪提起公诉,要求追究赵某的刑事责任。

吉水县法院以被告人赵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赵某是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对其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后拒绝报告财产,还将存款4900元取出购买微耕机;在被人民法院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不履行法定赔偿义务。赵某的行为表明其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明显,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依法应予惩戒。鉴于被告人赵某亲属代其向王某履行了赔偿款1万元,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宣判后,赵某表示认罪服法。

法院的判决具有权威性,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必须履行,任何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将受到刑事法律的制裁。赵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判刑就是前辙之鉴,希望那些不自觉履行法院的人从中汲取教训。

文章出处:http://mp.weixin.qq.com/s/yvgzhG7BxVMoyjsWzCFQM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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