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县人民法院财产保全须知
为使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知悉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谨慎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减少不必要损失,现将民事财产保全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诉前保全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日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二、诉讼保全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
三、诉讼财产保全担保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 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保险人以其与申请保全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 担保书应当载明,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由保险人赔偿被 保全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四、利用网络查控系统进行保全
在诉讼保全裁定执行过程中,申请保全人可以向已经建立网络查控系统的执行法院,书面申请通过该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利用网络查控系统未查询到可供保全财产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
五、保全错误的责任
申请保全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申请保全人未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也应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