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权利义务及执行风险告知

发布时间:2017-08-29 20:09:54


                               申请执行人权利义务及执行风险告知

    为了更好地维护和实现您的合法权益,请认真阅读本告知书,以便在案件执行期间明确与自己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及执行风险,共同推动案件的顺利执行。

    申请执行人享有如下权利:

    1、申请执行的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行政赔偿调解书,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期限为一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期限为180天;行政决定的申请期限为180天。上述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2、授权委托的权利。执行案件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需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若需由代理人代收执行款、物,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的,应在代理权限内特别载明。

    3、申请回避的权利。申请执行人认为承办案件的法官、书记员有以下情形的,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回避:⑴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⑵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⑶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执行至案件执行终结前提出,是否回避,由人民法院决定。

    4、依法请求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可要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须确定财产标的属于被执行人所有并可供执行,且未超出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范围。如案外人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执行标的主张权利并提出异议,且异议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成立时,可在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后,要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5、进行执行和解的权利。在执行过程中,可与对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和解协议内容必须合法有效。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6、申请财产调查令的权利。申请执行人无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调查令。

    7、申请被执行人破产的权利。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

    8、申请执行到期债权的权利。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9、提起析产诉讼的权利。可以对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代位提起析产诉讼,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10、请求排除妨害的权利。未经人民法院准许,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非法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在人民法院执行完毕后,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已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给您造成损失的,可另行起诉。

    11、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案件执行过程中,出现法定事由,人民法院决定对案件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的,有关暂缓、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可申请恢复执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时应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及被执行人当时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

    12、执行监督的权利。如果您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民诉法的规定,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如果您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有具体的意见或建议,可以向人民法院反映,人民法院将会及时处理;对执行人员在案件执行中的违法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的纪检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控告。

    13、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申请执行人应履行如下义务:

    1、在执行过程中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按时到达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指定的地点。若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达指定处所,本院将按终结执行处理。

    2、案件执行期间,应当如实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详细地址、联系电话以及被执行人收入、存款、到期债权、可供执行的财产、投资情况等证据,配合法院对财产进行控制。如案件在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已经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应向执行人员及时提供有关财产保全的裁定及保全实施的相关情况。

    3、案件执行期间,如发现人民法院冻结、查封的财产被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或者有其他紧急情况的,应及时与本院联系,告知有关情况。

    4、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需要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没有提出导致被解除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5、当案外人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执行标的主张权利并提出异议,且异议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成立时,如因你提供担保而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将裁定以你担保的财产予以赔偿。

    6、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们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将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您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应予以返还。拒不返还的,将强制执行。

    执行风险告知:

    案件执行具有执行风险,您应当有执行风险意识。在执行过程中,案件出现法定事由,可能导致您的权益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此种执行不能的风险,是您在进行各种民事活动中存在的风险在执行阶段的延续,应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1、逾期申请执行的风险。申请执行应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提出,逾期则丧失申请执行权。

    2、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下落或线索的风险。尽管人民法院已穷尽各种执行手段,但仍可能存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等情形,为使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以顺利执行,申请执行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否则,案件可能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造成执行不能到位。

    3、被执行人在外地风险。申请执行的被执行人住所地在辖区范围以外,除审理中已对当事人在外地的财产进行了保全而异地执行更为方便等案件外,受理法院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省内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实施办法》之规定委托执行。因此,为节约时间,对于第一审人民法院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法院审理案件),您可按照民诉法的规定,直接向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或者申请执行;对于非诉法律文书(仲裁案件、公证案件)确定的被执行人住所地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您可按照民诉法的规定,直接向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适用仲裁案件)和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有管辖权法院(适用公证案件,管辖法院按照当地诉讼标的的级别管辖确定),从而避免执行法院受理后再委托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徒增不便。

    4、被执行人财产豁免执行的风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同时依据前述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已依法抵押并根据抵押权人申请执行的除外),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5、中止、终结执行的风险。案件执行过程中,如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或案件有其他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将视情对案件进行中止、终结执行。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依法裁定中止执行:

    (1)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6)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7)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8)一方申请执行仲裁裁决,被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9)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10)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再审的案件,根据上级法院或本院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

    有关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可申请恢复执行。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将依法裁定终结执行:

    (1)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债务,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7)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6、不予执行的风险。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或者仲裁裁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将裁定不予执行。  

    7、不及时申请续冻、续封的风险。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期限的届满需要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没有提出而导致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散失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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