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县人民法院 关于财产保全案件责任保险担保适用办法

  发布时间:2017-08-30 17:03:09


                                       吉水县人民法院

                             关于财产保全案件责任保险担保适用办法

    为规范我院财产保全工作,减轻财产保全申请人负担,落实司法为民措施,促进案件审理和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市法院财产保全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是财产保全申请人作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在财产保全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时,由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以实现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目的的担保方式。

    二、保险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应当具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及中国保监会批复的经营该险种的报备材料。

    三、保险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国保监会批复的经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业务的报备材料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企业章程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公司基本情况;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四)上年度纳税凭证;

    (五)保险公司关于开展该保险险种业务的通知文件;

    (六)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

    (七)近三个月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八)保函(担保书)。

    四、提供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担保的保险公司,应以年度为单位,向吉水县人民法院先行报备上述第三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材料,由吉水县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审核。

    经报备审核合格,在报备材料内容无重大变化的情形下,在报备年度内,保险公司在全市法院开展具体业务可仅提供保函(担保书)和近三个月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报备材料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保险公司应于确定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吉水县人民法院提供变更或补充材料。

    五、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担保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

    (二)被申请人;

(三)担保保全金额;

担保保全金额占请求保全数额的比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

(四)保险责任:因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经人民法院判决由申请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五)担保期限:自保全裁定作出之日起至解除全部财产保全措施之日止。

    六、保险公司应当在保函(担保书)中特别承诺,该保函(担保书)不可撤销。

    保险公司根据上述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提供担保材料的,应当在保函(担保书)中一并承诺,在本报备年度内,报备材料未发生重大明显变化,且无影响其保险担保资质的情形。

七、财产保全申请人在无法提供其他符合条件的担保方式情况下,为保障申请人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可明确告知和释明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方式,由申请人自行选择决定。

    八、人民法院发现保险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有权拒绝其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承担保险责任能力的情形;

    (二)偿付能力严重不足;

    (三)违反法律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

    (四)有拒不承担责任保险担保责任的行为,且不能证明其合法性;

(五)在保险过程中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六)不按照人民法院要求出具保函(担保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七)有其他经法院认定足以影响承担保险责任的行为。

    九、人民法院建立保险公司保函承诺信用机制,保险公司未在保函(担保书)中向人民法院作出如实承诺,或者消极履行保函(担保书)承诺的保险责任的,取消下一年度报备和担保资格。

    十、我院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财产保全窗口,由专人负责受理财产保全申请,告知和释明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方式,接收保险公司根据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提供的材料。

    十一、我院建立由立案、审判、执行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担保立、审、执衔接问题,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确保依法、便捷、及时、高效开展财产保全工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十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吉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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