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吉水男子陈某通过冒充县长,以帮助他人调动工作为由,骗取李某财物价值共计28958元。近日,吉水法院以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6年1月,因结新农村建设工程款,被告人陈某认识了李某,得知李某想调回吉安县上班,陈某谎称认识吉水县领导,可以帮李某的忙。因急于想调回家工作,李某多次送烟和茶叶给陈某,陈某见有机可乘,多次冒充时任吉水县县长给李某打电话索要电脑、烟酒等物品及钱财。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2895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陈某案发后已经全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庭审后对自己的犯罪予以全部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