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民医院原院长刘小青因受贿罪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7-10-10 16:14:24


    吉水法院网讯 913日,吉水县法院对吉安市第三人民医院原院长刘小青受贿一案进行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追缴非法所得159万余元。

    法院查明,20074月份至案发,刘小青先后利用其担任吉安县人民医院院长、吉安市第三人民医院院长职务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工程承包方、医药代表、医疗器械销售商等15人财物共计159.2501万元。鉴于刘小青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已全部退赃,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具有立功表现,吉水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吉法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