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感于一起电话调解离婚案件

  发布时间:2017-11-01 08:40:24


    笔者在2017年初办结的一起离婚案件,女方熊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在双方未见面的情况之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离婚。该案在送往院审管办评查的过程中,年近五旬的李清波庭长把我叫到他的办公室,单就这个案件询问了我的办案过程并提出了他的疑问。李庭长不解地问道:“小陈,双方当事人未见面,调解协议是怎么来的?你没见过被告,是如何核对被告身份的?当我把如何通过电话与双方联系,如何通过寻找被告父母核对被告身份,如何通过邮件传递调解协议等过程一一说给李庭长听后,李庭长脸上的疑云一扫而光并且给我竖起了大拇指,称道:“小伙子不错有创新,再接再厉”。得到前辈的夸奖,我内心十分高兴。通过这起离婚案件,我内心也有几点小小的感受。

    感受一:电话调解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通过目前已经电话调解的几件离婚案件来看,大多表现出夫妻双方矛盾较大,互相不想看到对方,或者一方担心在见面后会产生各类冲突等特点。通过电话调解,法官成为了双方交流意见的中枢,双方无需担心见面后矛盾升级。再者,电话调解基本不受时间和地点的限制,当事人无需专门抽时间到法院参加开庭或调解,给当事人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同时,电话调解有效消除了庭审中带来的许多不稳定因素,从以往开庭审理的一些离婚案件来看,开庭时双方的亲朋好友前来旁听的甚多,在庭审及现场调解的过程中,双方及亲友极易发生各类冲突,不利于案件审理。

    感受二:电话调解给办案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调解从来不是一件易事,在电话调解的过程中,法官无法面对面的和一方或者双方交换意见,无法通过面对面的交流来洞悉双方的心理,也无法第一时间组织双方签署调解协议,这给调解本身增加了不小的难度。再者,实践中存在部分当事人请亲友或职业骗子来假扮夫妻一方,已达到离婚的目的。这就要求法官在调解案件的本身,利用各种方式千方百计核定电话另一头当事人的真实身份。通常而言,原告的身份往往是比较容易确定的,难的在确定被告的身份。可以说,对被告身份的核定问题贯穿于案件调解的始终。在笔者看来通过寻找被告的父母、亲友核定,或者通过移动电话实名登记、QQ与微信视频等方式来进行确定都是行之有效的。

    感受三:电话调解目前仍存在不少的问题需要解决。比如说费用问题,电话调解往往需要法官与双方当事人利用电话进行长时间的反复沟通;同时,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之后,法官要将制作完好的调解协议及调解书通过法院专递寄送双方。长此以往,电话费及邮寄费都是不小的开支。其次在当前的绩效考核时大多只注重考核调解率而忽视调解过程,而电话调解经常需要占用法官大量的时间,甚至是休息时间,还要花精力去核实身份,工作量大了许多,调解过后却无特别的激励机制,导致部分法官的积极性不高。

    就在笔者写下这篇小感悟的同时,庭里又有四件此类的离婚纠纷正在通过电话方式进行调解,并趋于达成一致意见。不得不说电话调解丰富了传统的调解方式,满足了许多离婚当事人的现实需求,也有助于提高调解的成功率。虽然作为法官要为此花费更多的精力,但每当收到这些离婚当事人的感谢和祝福的时候,我变得动力十足。

责任编辑:吉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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