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水县人民法院执行完毕一起强制腾房案件,并对执行过程中阻碍执行人员采取了强制措施。
2018年6月4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加与被执行人邹某海、邹某根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人员表明来意后,被执行人邹某海的儿媳陈某某大肆辱骂执行人员,经执行人员警告后仍拒不改正,而邹某某(被执行人邹某海女儿)在执行人员对陈某某采取强制措施的过程中进行阻扰,二人行为严重阻碍了执行工作的进展,影响十分恶劣。鉴于执行现场围观群众过多,为保证案件顺利执行,院长周文花通过执行指挥中心下令对二人采取强制措施。
在法院询问过程中,二人对所犯错误未有清楚认识,固执不改,经批准,决定对二人司法拘留十五日。
后因被执行人邹某海及其亲属腾空了案涉房屋,且经被拘留人经就留后认识错误并书面检讨了自身行为。2018年6月7日,吉水法院依法提前解除了对二人的拘留。
法律小知识:对于妨害司法的行为,我国相关法律有明确规定: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