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下午,吉水法院对被告人郭某、孙某、张某寻衅滋事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这是吉水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宣判的首例涉恶案件。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某、孙某、张某与在逃人员罗某等人系朋友,经常聚集在一起称兄道弟,并按年龄大小排位。罗某不定期给付郭某、孙某一定的经费,每月约二三千元。2017年6月20日至2018年4月28日期间,三被告人出于朋友义气,无视国家法律,逞强好胜,在罗某等人纠集下,以讨债、撑场面、入干股分红等为名,先后八次参与持凶器、蒙面随意殴打素不相识、从无矛盾纠纷的多名被害人,毁损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中,被告人郭某六次伙同他人滋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三人轻微伤,任意毁损他人财物价值25425元;被告人孙某六次伙同他人滋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被告人张某四次伙同他人滋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孙某、张某多次持凶器、蒙面随意殴打他人、毁损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三被告人与罗某等多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人员固定,层级分明,持凶器、蒙面,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在吉水县城范围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应从重处罚。结合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认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对三被告人判处一年十一个月至三年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此案的公开宣判,充分打击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彰显了吉水法院打击黑恶势力的决心,维护了本县范围内的和谐稳定,增强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