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一“老赖”转移财产被判刑一年半

  发布时间:2019-11-07 12:03:27



    2019年11月5日,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维持吉水县人民法院判决,对被告人欧某,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周某与欧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吉水法院受理后,于2016年4月1日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欧某偿还所欠周某借款人民币70万元及利息。

    判决书生效后,被告人欧某未能按判决履行还款义务,为此周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吉水法院向被告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均被被告人拒绝接收退回。

    为此,2016年6月,执行干警前往被告公司依法拘留欧某,但欧某躲避执行,不在公司,执行法官只能通过电话和欧某取得联系。在执行期间,欧某名下仍有一股权为95%的公司在经营,并有多次乘坐飞机等高消费的记录。且在欧某银行账户被法院冻结的情况下,他在银行开设了新的账户,不到一年时间,新账户往来资金往来近60万元。

    2017年7月,法院对欧某日常账户进行查询时发现,欧某的新账户里有存款11万余元,吉水法院随机立即对该账户进行冻结,但账户仅剩140余元,已被欧某通过其他途径转移了。

    鉴于被告人欧某私自开设新账户隐藏、转移财产,逃避法院执行,吉水法院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9年,欧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仍然拒不认罪,所负债务未履行分文,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今年以来,吉水法院利用拒执罪对切实解决执行难发起总攻,向公安机关以拒执罪移送7件7人,受理拒执自诉案件1件2人,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5人。

责任编辑:吉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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