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系列专项执行行动的公告 (第六号)

发布时间:2019-11-07 15:31:59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是依靠国家强制力确保法律全面正确实施的重要手段,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损害了国家的司法权威,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和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二次推进会精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统一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发布本公告: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全省各级法院将持续开展“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之系列专项执行行动。行动期间,全省各级法院将对黑恶势力犯罪和职务犯罪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涉民生执行案件、涉金融债权和金融犯罪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公职人员拖欠金融机构等借款案件进行集中执行;将集中通过“法媒银”等媒体曝光一批,集中拘传、拘留一批被执行人,集中搜查、强制搬迁一批涉案场所,集中扣押一批涉案财物,集中审计一批被执行人资产,集中移送一批涉嫌拒执犯罪的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全省各级法院开展“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系列专项执行行动期间:

    1、负有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期限履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2、负有财产报告义务的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令发出后至财产报告程序终结前,未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其单处或并处拘留、罚款。

    3、负有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符合法律规定拘留、罚款情形的,人民法院将予以拘留、罚款。

    4、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1)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2)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6)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7)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8)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全省各级法院将进一步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曝光力度。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上述规定的行为。

    被执行人为公职人员的,除受到以上各项限制外,人民法院将把名单信息同时抄告其所在单位、同级纪委监察部门及精神文明委员会办公室。

    本院严厉敦促:所有应当履行而未(完全)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主动向债权人或者到执行法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将依法受到严惩。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向全省法院执行局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下落,以及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

    监督举报电话:

    0791-86366690(省高院) 0791-88162768(南昌中院) 0792-8537635(九江中院) 0798-8389811(景德镇中院)

    0799-6793093(萍乡中院) 0790-6423002(新余中院) 0701-6433137(鹰潭中院) 0797-8175989(赣州中院)

    0795-3595526(宜春中院) 0793-8175293(上饶中院) 0796-8211190(吉安中院) 0794-8256309(抚州中院)

    0791-87024218(南铁中院) 在线举报网址:http://cx.jxnews.com.cn

    特此公告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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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吉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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