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用账号套取公积金 吉水一公职人员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9-11-20 15:21:19




    日前,吉水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民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该县部分纪检干部、机关事业单位分管财务的领导及财会人员共100多人旁听了庭审。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民系吉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吉水办事处驻县行政服务中心公积金窗口工作人员。2018年7月,因在外欠下巨额债务无力偿还,刘某民仅以本人身份证作为提取公积金的资料,趁同事午休之际盗用其账号和密码,一个人完成了提取公积金的初审、复审程序,将自己账上12万余元的公积金以销户方式提取出来。此事被单位负责人得知后,经多次催促,刘某民向他人高息借款将提取的公积金补上。2018年11月,刘某民在为一退休教师庄某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后,谎称业务办理错误,其公积金须在下个月才能提取,要求庄某将已到账的6万余元住房公积金取出来交给他。之后因庄某多次催促和债主逼债,刘某民又打起了公积金的主意。他通过业务系统发现吉水县石油公司职工罗某名下有10万元左右住房公积金,遂将罗某账户资料改为庄某资料,再次盗用同事账号、密码,将罗某的公积金提取到庄某的银行卡上,再让庄某将多出的4万余元转到自己的银行账户上,将此款用于还债。事发后,在单位多次催促下,刘某民借款填补了罗某的公积金账户。2019年6月,经单位领导做工作,刘某民向吉安市监委投案自首。

    该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民利用职务之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销户提取个人公积金和修改他人信息后销户提取公积金的手段,秘密窃取属于政府管理的住房公积金22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鉴于被告人系自首,且及时将违规提取的公积金补缴归还未造成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吉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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