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云”判决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

  发布时间:2020-03-20 09:45:33


    疫情防控期间,为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安全和诉讼权利,日前,吉水县人民法院充分运用互联网“云间庭审”平台,远程审理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当庭判决被告人邹某伟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公诉人在庭审现场,通过互联网“云间庭审”平台,视频连线羁押在看守所的被告人,被告人则通过互联网“云间庭审”平台实现“云出庭”。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10日中午,被告人邹某伟与朱某辉二人从邻县购买了400元冰毒后返回吉水县八都镇。朱某辉等三人在被告人邹某伟经营的麻将馆内一起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冰毒。当日下午4时,一同吸毒的两人被闻讯前来的吉水县公安局八都派出所抓获,被缴获吸毒工具一组,被告人邹某伟与朱某辉逃脱。4天后,被告人邹某伟、朱某辉先后被抓获。经尿检,被告人邹某伟及一同吸毒人员甲基安非他明(冰毒)均呈阳性。

    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伟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了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并且主动缴纳罚金,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吉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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