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是宪法和法律实施的具体体现,必须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自觉执行。被执行人依法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是对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积极贡献。为维护法律权威,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隐匿、转移财产等抗拒执行、规避执行行为,现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应尽义务、主动报告财产、配合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在执行工作中协调配合的通知》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及文件精神,发布本公告:
一、疫情防控期间,凡未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仍需及时主动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可联系申请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也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上法官微信小程序、手机短信、电话等方式联系执行法官主动履行。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的,本院将及时办理解除限制消费、屏蔽失信信息及撤回临控等措施。
二、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除履行完毕等法定情形以外,均应依法主动向本院如实及时报告财产情况。疫情防控期间,提倡被执行人通过微信、短信、电话等方式联系执行法官主动报告财产。
三、在期限内不主动履行,不报告财产的被执行人,本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并会同相关部门对其实行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任职资格限制、准入资格限制、荣誉和授信限制、特殊市场交易限制、出境限制等联合信用惩戒,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进行严厉处罚。
四、具有党员、公职人员身份的被执行人,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应当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有上述规避、抗拒、拒绝报告财产等拒不履行行为,本院除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外,还将根据有关规定,向其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等通报其失信行为,建议相关部门依据法规党纪做出相应处理。
五、疫情防控期间,被执行人隐藏、转移、变卖、损毁财产,或者以暴力手段妨碍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抗拒或规避执行的,法院将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拍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将依法从重从严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被执行人系新冠肺炎患者或疑似病例,或受疫情防控影响确无法主动履行义务、申报财产、腾退和交付执行标的物的,可向本院以微信、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请求暂缓执行。被执行人属于生产经营疾控或医疗防护物资企业或人员的,请及时与本院联系,本院将视情况暂缓采取查控、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等措施。已被采取查控、信用惩戒、限制消费措施的,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临时解除的,也请及时与本院联系。
七、申请执行人获得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或线索,可以通过微信、短信、电话等方式联系执行法官。同时,欢迎社会公众举报本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下落、住所及财产线索等信息,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严格保密;对提供财产线索经调查属实,且使案件执行取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本院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向我院执行局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下落,监督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
监督举报电话:0796-8689829。
吉水县人民法院
二○二○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