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一男子售卖假烟获利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0-04-15 17:41:09


    吉水法院网讯  因售卖假烟牟利,日前,一男子罗某发被吉水县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经该院审理查明,罗某发在吉水经营一家便利店,并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018年1月,李某峰(另案处理)化名为“王广峰”,通过微信和电话向罗某发推销假烟。为便于双方联系购买假烟事宜,“王广峰”邮寄了一张手机卡给罗某发。罗某发见利起意,遂陆续通过此卡与“王广峰”联系。为掩人耳目,双方约定通过ATM机无卡汇款方式,将购买假烟货款汇至黄某杰的账户中,“王广峰”则通过邮政快递等物流方式将假烟发送至罗某发处。2019年10月21日,罗某发在签收购买假烟的邮政快递包裹时,被县公安局和县烟草专卖局联合执法人员当场抓获,现场查获8个知名品牌卷烟共计75余条。经鉴定,该批卷烟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预计可售总价为2万余元。截至案发时,罗某发已向“王广峰”支付各类假烟货款32万余元,按照真烟价格销售后获利15万元。

    该院认为,被告人罗某发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销售金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予以处罚。鉴于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坦白、全额退赃、认罪认罚,且协助公安机关将同案的上线抓获,具有立功表现,综合上述情节,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吉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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