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过期大米 消费者三倍获赔

  发布时间:2020-06-08 10:27:09


    吉水法院网讯 近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审理结束后,被告吉水某超市与原告胡先生达成调解协议,按照商品售价的3倍赔偿。

    今年元月初,家住泰和县的胡先生在吉水县游玩后,便在县城某超市闲逛。见超市大米打折,遂购买17包共计1400余元,以备过年之需。付款前,他并未查看大米生产日期。待第二天,他才查看到购买的大米已超出保质期1天,且部分大米不符合现行的食品执行标准,便主动与超市沟通并要求按售价的10倍赔偿。因双方协商未果,胡先生遂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其诉求。

    经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被告对大米过期予以认可。因双方分歧较大,法庭主持庭后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被告超市返还原告胡先生购买大米已支付的钱款,并按售价3倍进行赔偿;原告将所购大米全部退还给被告。

责任编辑:吉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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