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并毁林 被判罚金一万元

  发布时间:2020-06-15 16:45:47


    吉水法院网讯  近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擅自改变山场形态并毁坏林地的案件,被告人周某仔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仔早年取得了“中学渠道下”山场的林地使用权。2016年8月间,被告人周某仔见自家长子生意失败遇到挫折在家待业,欲在山场修建养猪棚交给长子养猪为业,修建养猪棚养猪一段时间后,因周某仔无力修建配套的沼气池,故雇请挖机在山场挖水塘,被告人周某仔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雇请挖机和推土机把山场推山整地,致使毁坏林地面积19余亩。

    案发后,周某仔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且自愿认罪认罚,庭审中,周某仔表示自己法律意识淡薄,自认为在取得山场林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可以随意改变山场形态,因家庭情况困难才致使无意识的犯罪,表示自己会认真学习法律知识,保护生态环境,并在事后积极对山场补植复绿。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仔非法占用并毁林19余亩,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被告人周某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在取保候审期间主动种植湿地松恢复生态,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吉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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