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近日,吉水县人民法院贯彻善意执行理念,通过置换保全标的物执行一案,并同时得到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认可。
2014年8月,周某苟因生意周转向刘某福借款30万元,后周某苟资金周转不灵,经刘某福多次催还未果。刘某福于2019年11月来到法院起诉周某苟偿还借款,并就周某苟名下一处房产向法院申请了保全。承办法官收到此案后,立即对该房产进行查封,并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近日,被申请人周某苟主动来到法院。他声称,自己虽名义上持有房产的一半产权,但实际上这部分产权系他与其他人共同持有,他本人实际仅有15%的产权。现房产将被售卖,已收取定金并签订合同,但因被查封无法办理产权过户,因此不仅遭到房产共有人的指责,买方也要求他双倍退还定金,他本来就资金周转困难,现在雪上加霜。承办法官表示,法院系依法保全,除非有足额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可替换现在的保全标的物。周某苟当即提出,他虽无现金,但是还有其他商铺和房产,虽然被银行抵押,但其价值除去抵押可足额偿还欠款。
听完被申请人的诉说,承办法官立即进行核实。经核实无误后,遂召集双方前来协商。经承办法官耐心沟通与释疑,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保全申请人自愿同意置换被申请人名下另一处商住楼房产作为本案保全标的物予以查封,被申请人自愿同意先行归还借款15万元给保全申请人(该15万元系周某苟向被置换房产共有人所借,也是该房产出卖后所能分得款项额)。协议达成后,保全申请人提前追回一半借款,被申请人也不用双倍返还购房定金,双方均得偿所愿。